【JollyHugo】評論
銀行法第 35-1 條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B對)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3-1 條銀行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無法繼續執行職務。(C對)銀行之董事長或總經理不得擔任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但擔任財團法人或非營利之社團法人職務者,不在此限。(A對、D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