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6.依我國銀行法規定,銀行資本不足者,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哪些措施?A.命令銀行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B.限制新增風險性資產或為其他必要處置C.命令處分特定資產D.派員監管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E)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
(A)僅 A B C
(B)僅 A B E
(C)僅 A B C D
(D) A B C D E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JollyHugo】評論

E.只有資本適足,才能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 刪除(A).(C)選項D.資本顯著不足,會派員監管;資本嚴重不足,會派員接管 刪除(D)選項故此題選B相關法條:銀行法第 44-1 條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者,如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前項第一款之銀行,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 44-2 條主管機關應依銀行資本等級,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一、資本不足者:(一)命令銀行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對未依命令提出資本重建或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