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in-chun W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性別平等法第17條第 17 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用戶】Zack Fa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半年以上,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 1個月;(B)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因此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 並經主管機關同意;(C)雇主虧損或業務緊縮而未能使受僱者復職,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 正確;(D)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 少一句,並經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