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胖弟的媽】評論
浮時定義應可視為因應工程調度、突發狀況、工程障礙、工程風險、資源分配等等考量下所安排之緩衝彈性時間。而一般規定整個原始網狀圖只允許存在一條要徑,其目的即在於讓其他路徑所含之浮時可降低上述原因對工程進度的影響。而且若是乙方認為工程障礙未排除完全是甲方責任而不得於展延工期中扣除浮時,其論點並不正確。因為乙方在得標後閱覽期,應該就瞭解工程障礙會造成工程進度的影響,理應於安排原始網狀圖將之安排在後施作或增加浮時。且一旦訂定契約送審原始網狀圖,即視為同意可預知的工程障礙可以由調度、浮時所接受。況且具有浮時之路徑與作業項目非僅此一條、一項,且工程障礙也非到處都有(如有即可報為全面停工),乙方可逕行考量其他路徑先行施作,因此並不會因工程障礙而影響其他原因使用浮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