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不就是法院組織法57條嗎?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Jia We】評論
個人見解,希望能幫到@@
【伍建維】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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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 Zhang】評論
民法審判,沒有"判例"這一項。民法第一條:法律無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依法理。 沒有"判例"這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