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colate011】評論
地制87條之2
【190】評論
第87條之2(改制後自治法規之廢止及繼續適用)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其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