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ocolate011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地制87條之2
【用戶】190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87條之2(改制後自治法規之廢止及繼續適用)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其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