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邦邦】評論
甲有一土地,將地上權設定予乙,乙將地上權抵押給丙,
【Weis】評論
丙自乙取得『權利抵押權』,後又將權利抵押權設定『權利質權』與丁皆是用762條但書,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乙、丁)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生混同之效力。
【詹姆士】評論
請問各位一個問題,如果最後是丁取得了地上權,請問所有權力再丁身上是否混同? 我的理解是混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