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民法有關期限限制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共有之不動產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B)共有之動產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
(C)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D)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81452
統計:A(27),B(8),C(169),D(13),E(0)

用户評論

【用戶】emulous001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20年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850-1條Ⅰ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Ⅱ【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823條Ⅰ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Ⅱ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Ⅲ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