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850-1條Ⅰ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Ⅱ【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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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823條Ⅰ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Ⅱ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Ⅲ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