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針對代金協議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85號判決即謂:協議書本身仍保有行政契約之屬性,申請人繳納代金,則係履行行政契約義務之行為。又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中段規定: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前開法律關係即包含行政契約。行政機關與甲約定,行政機關免除甲興建法定停車場義務,甲則給付代金供行政機關興建公有停車場。甲事後主張上開約定違法無效而發生爭議,甲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參考資料來源:保成學儒法政網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