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甲為獨居老人,住在某棟 5 樓公寓的 2 樓,因久病厭世。於家中引火自焚,瞬間引發大火,經鄰居發現,趕緊打電話通知消防隊。消防隊迅速抵達灌水滅火,無其他人傷亡。問甲依刑法成立何罪?
(A)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B)第 173 條第 2 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C)第 174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D)第 174 條第 2 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自己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自己所有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
統計:A(27),B(5),C(0),D(0),E(0)
用户評論
【loverlover556】評論
第173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