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多少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A)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D)4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1724
統計:A(32),B(7),C(6),D(0),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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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條寫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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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第 62 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答案由(A)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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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