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下列關於行為、不行為義務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代履行應由執行機關委託執行機關以外之第三人為之
(B)違反不行為之義務者應處以管收
(C)怠金不得連續科處
(D)科處怠金之最高限額為新台幣三十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30686
統計:A(65),B(20),C(3),D(147),E(0)

用户評論

想想美麗】評論

行政執行法(A)第29條(代為履行行為義務及代履行費用)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B)第27條(限期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第28條(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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