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訴願法第56 條規定,訴願書絕對應記載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訴願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B)訴願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C)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D)法人為訴願人時,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2275
統計:A(2),B(66),C(4),D(138),E(0)

用户評論

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56 條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  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  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四、訴願請求事項。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七、受理訴願之機關。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九、年、月、日。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