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下列何項行政行為為學理上之事實行為?
(A)道路完工開始公用
(B)公告指定建物為古蹟
(C)許可進入山地保留區
(D)稽徵機關退還溢繳稅款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01399
統計:A(22),B(11),C(8),D(86),E(0)

用户評論

黃俊維(必中)】評論

哇賽,我不會。版主解釋的很清楚吔,謝啦。

築夢踏實】評論

行政法之【事實行為】:1.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不同在於「不發生法律效果」,事實行為範圍甚廣,如機關內部行為、對外的宣導、勸 、報導、建議等【行政指導】行為;或興建公共設施、教育訓練、實施物理上強制力的「執行行為」以及觀念通知都屬於事實 行為。2.行政事實行為其常見之類型有:執行行為、行政指導、行政檢查、行政上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事實行為受「法律保留」及「法律優位」原則支配。3.下列屬於行政法上所謂「事實行為」(1) 行政指導(2) 長官對於屬官所為之職務分配(3) 氣象局氣象報告(4)設置高速公路照相測速器(5) 行政機關內部單位間意見之交換(6) 課稅處分確定,【稽徵機關收受稅款之繳納】(7) 拖吊違規車輛及保管(8) 農產品行情報導 (9) 節育宣傳 (10) 租用辦公大樓廣告(11) 消防局作成火場鑑定(12)【稽徵機關退還溢繳稅款】

趙飄飄】評論

照這樣看來 A有何不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