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 Jiod Dai】評論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支票之應載事項)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Shihlin Wang】評論
註記:本票才有到期日.支票上要領錢的時間是發票日
【米雪兒】評論
支票: 發票人的簽名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本票:本票才有到期日
【Ain't no suns】評論
可惡被電視劇騙了常常有什麼空白支票隨你簽的畫面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