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對於依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A)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B)應認訴願為有理由,並命應作為處分之機關重新作成行政處分
(C)應認訴願不合法,以決定駁回之
(D)應認訴願為有理由,並作成情況決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6033
統計:A(521),B(65),C(35),D(39),E(0)
用户評論
【Lin Sophia】評論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