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據教師法第14條規定,於下列哪一個日期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A)98年6月27日前
(B)100年6月27日前
(C)102年6月27日前
(D)103年6月27日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7143
統計:A(2),B(15),C(32),D(2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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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必上】評論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n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n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n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n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