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第 27 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李逍遙】評論
◎50 依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在那一種情形下,仍應使用刑罰加以處罰? (D) 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罪◎【少年刑事案件】~刑事處分(情節重大者)==== (Ⅰ)少年之違法行為觸犯最輕「本刑」【5年↑(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情節重大),受刑事處分。(Ⅱ)少年法庭調查後認為情節重大時,將案件移送檢察官調查,由檢察官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以刑罰加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