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指出,大學生只要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無論是否為退學或類似的處分,依法都可向法院尋求救濟,有別於過去釋字第 382 號解釋中認為須受退學或類似之處分才得提起訴訟之見解。依釋字第 684 號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尊重大學自治,司法無介入之權限
(B)現行特別權力關係下對國家尚無訴訟權
(C)訴訟權不得因具有學生身分而產生不合理限制
(D)法院得以就教師及學校的專業進行審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6768
統計:A(231),B(41),C(3832),D(122),E(0)
用户評論
【luchbox_21】評論
複製一個解釋文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還有這解釋文只適用大學生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