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有關勞工工作時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B)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C)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D)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二週更換一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3333
統計:A(3),B(0),C(1),D(14),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