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g Lin】評論
大法官釋字第217號,以上是摘錄:「......至於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乃屬事實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一、「租稅主體、稅目」---基於租稅法定主義,應以法律定之。二、「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乃事實認定問題,得以命令定之,即稅務機關得以「釋示」之方式定之。
【Aimee Kung】評論
(B)釋426解釋文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係主管機關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條授權訂定,依此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惟特別公課亦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以法律定之,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者,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