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知三元一次聯立方程組



【Shih-Han Huan】評論
流押契約~債務清償期還沒到時,而且通常是債權人在見款給債務人時就要求債務人定流押契約,確保一旦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立刻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以前是禁止的但是96年修法時改了~流押契約經登記就可以對抗第三人~873-1第一項(民法入門李淑明第440頁)
【Chia Hui Huan】評論
約定-債權行為
【J.C(按讚就好,不當商人】評論
第 873-1 條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