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評論
刑訴203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7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203-1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之。 203-2執行鑑定留置時,鑑定留置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鑑定人、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因執行鑑定留置有必要時,法院或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留置處所管理人員之聲請,命司法警察看守被告。 203-3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法院得於審判中依職權或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2月。 203-4鑑定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