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下列何者非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A)侵入住宅而犯之者
(B)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C)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D)結夥 2 人以上而犯之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3094
統計:A(23),B(11),C(17),D(88),E(0)

用户評論

sanji791030】評論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答案應修正為D須結夥三人以上

卓泓均】評論

夥同伴"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