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ess】評論
第二十二條 (廢止程序及失效日期)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第二十三條 (當然廢止)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柯吉霸】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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