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淑宜】評論
民法第56條之規定。
【J.C(按讚就好,不當商人】評論
第 56 條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一定要考上】評論
第56條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 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因撤銷為形成權應提起形成之訴,故本題正解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