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立法院於 103 年 1 月 14 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回復公法人自治,確實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下列何者不在其內?
(A)臺南市玉井區
(B)臺中市和平區
(C)高雄市那瑪夏區
(D)新北市烏來區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78836
統計:A(547),B(119),C(59),D(9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有人可解嗎

用户評論

【用戶】一定成功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83條之2(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準用本法之相關規定)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桃園復興區、高雄茂林區、高雄桃源區

【用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共有6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4],分布上以高雄市最多,共3個。 新北市烏來區(原臺北縣烏來鄉) 桃園市復興區(原桃園縣復興鄉) 臺中市和平區(原臺中縣和平鄉) 高雄市那瑪夏區、茂林區、桃源區(原高雄縣那瑪夏鄉、茂林鄉、桃源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