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訴請乙分割共有物 A 地,並聲明以原物分割及命乙按分割結果協同辦理分割登記,經第一審法院按甲上述聲明內容為判決後,乙不服而提起上訴。在第二審程序中,兩造於民國 105 年 1 月 28 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其後均未續行訴訟。嗣乙於同年 6 月 1 日聲請續行訴訟,法院乃訂於 6 月 24 日行準備程序,但隨即於同年月 15日,以上訴業已視為撤回為由,裁定駁回續行訴訟之聲請。請附理由說明第一審法院之判決及第二審法院之裁定,是否有不妥之處?(25 分)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