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xxxOli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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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A),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C),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D),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第106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B)。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