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任】評論
D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3)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Yiting Hsu】評論
今年的超紅釋字第 689 號出爐以後,有看新聞的都會這題啦!真感謝蘋果記者的勇於申張新聞自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