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姓名條例之規定,不可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係屬下列那些人士?
(A)原名譯音過長者
(B)終止收養者
(C) 同時在一學校服務,姓名完全相同者
(D)經通緝或羈押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3941
統計:A(13),B(8),C(24),D(9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得申請更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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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第15條》

GRACE】評論

全國法規資料庫Logo列印時間:104/11/04 12:30 名  稱姓名條例 英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