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899-1條Ⅰ【債務人或第三人得提供其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最高限額質權】。Ⅱ前項質權之設定,除移轉動產之占有外,並應以書面為之。Ⅲ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及第八百八十四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最高限額質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