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an Yeh】評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葉香君】評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
【simonlinhhh】評論
選一個關係最疏遠的
【Peter Chung】評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