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瑛】評論
怎麼解?
【Lena Li】評論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條款: 第九十五條 內容: 折舊:十四、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稅法規定提列上限為150萬(87-92年度購置者)/(耐用年數5年+1)/2=12.5萬
【幸福】評論
請問為何折舊年數為5+1而不是5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