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岩田光夫
【年級】
【評論內容】(E)刑訴法159-5: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用戶】岩田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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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E)刑訴法159-5: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用戶】小書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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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在我國現行規定下,雖然執行同意搜索之人員,勿庸對被搜索人告以得拒絕之意旨,但 此不影響被搜索人得拒絕之權利。且受搜索人 在給予執行人員搜索之同意後,於執行搜索過 程中,應容許其隨時有權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