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0 條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二有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送考績委員會審查,經機關長官核定後,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銓敘審定書表,依送審程序,報請銓敘部銓敘審定。考績委員會對於試用期滿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