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t19001】評論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六條:「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故對同一事件,應以懲戒機關之處罰為主,若已有懲戒處分或已移送公懲會審議,則懲處處分失其效力。線上測驗:
【105地特四等一般民政已上】評論
照一樓說法答案應該是C阿,請更改答案...我今天已經請改三題了......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