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B
【蔡天龍】評論
第二章 懲戒處分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堅持到底】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