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劉煥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大法官於釋384,進一歩認為從憲8 I尚可導出「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即兼指實體法及程序法規定之內容,就實體法而言,如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就程序法而言,如犯罪嫌疑人除現行犯外,其逮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同一行為不得重覆處罰、當事人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另參見釋582)、審判與檢察之分離、審判過程以公開為原則及對裁判不服提供審級救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