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 Siou】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第四項: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劉品君】評論
我怎記得有個中選會什麼的是三分之一
【Cherry Li】評論
樓上是指競選經費補貼吧! 在第4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