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甫:KMUがんりんにゃあ】評論
這大概是執業後會比較有感覺的題目...
【禾禾吧液太辣】評論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62 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A)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C)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B)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D)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Sunyz】評論
衛生福利部:保險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