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民國 92 年01 月 15 日第 3 條本條例所稱公營事業,指下列各款之事業:一、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三、政府與前二款公營事業或前二款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Mandy Shen】評論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不算特別法嗎?
【于神】評論
同法第2條 : 公營事業全部或一部移轉民營,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令。---------是普通法的意思如同 , 商品標示法第二條規定「商品之標示,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有較嚴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即本法之法律位階屬普通法 --- 摘自網路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政府營業組織中的公民合營組織,其營運的方式是受普通法(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