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nis Jang】評論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之適用客體不同雖然二者均為因時間之經過,而影響權利之存續或行使,但除斥期間之適用客體為形成權,而消滅時效之適用客體為請求權。三、效力及其主張之不同除斥期間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亦應依職權調查以作為裁判之資料。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者,其請求權仍得行使,但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時,義務人得主張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拒絕履行,故消滅時效非經義務人提出抗辯,法院不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四、期間計算之不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發生時起算,並不得展期。消滅時效則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有〝中斷〞或〝不完成〞之規定(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以下)。五、消滅時效期間之種類以上為一些法律觀念方面的介紹,然而在實務上,當事人最常遇到的問題,乃某某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究竟有多長?因此,特別將日常生活中較常遇到之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列出以供參考。
【黃俊】評論
記法:消滅時效:時效可談,故請求權,可爭取,法院不能逕行裁定,又可談當然可以利益拋棄
【花枝王】評論
請問時效完成後,還有什麼利益,不懂 ?
【judy】評論
@花枝王,債務人可以拋棄時效利益,比如說我沒繳診費已經過兩年,依法來說我可以主張消滅時效完成不用繳了(我有抗辯權),但假如我還是想還診費,那我可以拋棄這個時效給我的利益(也就是不用繳錢的利益)。但除斥期間是不可以拋棄時效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