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y】評論
以統號末碼為4之事由申請配賦新號,得以新號不雅為由申請回復原統號,惟不得再以統號末碼為4之事由申請配賦新號。出處:http://huwei.household.yunlin.gov.tw/service/service01_01.asp?m2=19&id=80
【tsai_grace】評論
依內政部函答案應該為A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