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3 以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為由申請變更統號後,申請回復原統一編號
(A)得准其所請,惟嗣後不得再度申請變更
(B)不得准其所請
(C)得准其所請,嗣後得再度申請變更
(D)得准其所請,嗣後再度申請變更無次數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02941
統計:A(82),B(48),C(6),D(0),E(0)

用户評論

Gary】評論

以統號末碼為4之事由申請配賦新號,得以新號不雅為由申請回復原統號,惟不得再以統號末碼為4之事由申請配賦新號。出處:http://huwei.household.yunlin.gov.tw/service/service01_01.asp?m2=19&id=80

tsai_grace】評論

依內政部函答案應該為A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