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開立支票面額新臺幣30萬元整給予乙,作為車款買賣價金,經乙背書轉讓給丙作為清償債務,但丙卻將該支票變造為新臺幣300萬元整後,又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丁作為購屋訂金款,丁旋即又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戊,戊為現執票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丁僅各負新臺幣30萬元之票據責任
(B)甲、乙、丙、丁對戊均應負新臺幣300萬元之票據責任
(C)丙、丁各負新臺幣300萬元票據債務
(D)僅丙負新臺幣300萬元票據責任,丁仍負新臺幣30萬元票據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6421
統計:A(10),B(5),C(554),D(2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097 土銀 票據法
用户評論
【germany428】評論
票據法第16條第1項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本題丙為變造後背書轉讓予丁,依變造文義負責。丁簽名亦在變造後,爰依變造文義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