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5. 無權利人,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但占有之始非「善意且無過失」者,經過多久之期間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A) 5年 (B) 10年 (C) 15年 (D) 20年

【評論內容】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n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評論主題】10.匯票執票人得行使「期前追索」,以下何種情形不屬之?(A)匯票不獲承兌時(B)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C)背書人死亡(D)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評論內容】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一、匯票不獲承兌時。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票據法第85條

【評論主題】8.有關匯票之承兌,以下敘述何者錯誤?(A)付款人於承兌時,得指定擔當付款人(B)發票人已指定擔當付款人者,付款人於承兌時,得塗銷或變更之(C)付款人於承兌時,得於匯票上記載付款地之付款處所(D)付款

【評論內容】

(A)付款人於承兌時,得指定擔當付款人。=票據法第49條第1項

(B)發票人已指定擔當付款人者,付款人於承兌時,得塗銷或變更之。=票據法第49條第2項

(C)付款人於承兌時,得於匯票上記載付款地之付款處所。=票據法第50條

(D)付款人雖在匯票上簽名承兌,未將匯票交還執票人以前,仍得撤銷其承n 兌。=票據法第51條

【評論主題】3.對於匯票之保證,以下敘述何者錯誤?(A)匯票之債務,得由保證人保證之(B)匯票之被保證人之債務如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責任(C)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D)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

【評論內容】

(A) 匯票之債務,得由保證人保證之。=票據法58條第1項

(B) 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票據法61條第2項

(C)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票據法61條第1項

(D) 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票據法63條

【評論主題】2.票據得依背書轉讓,以下敘述何者錯誤?(A)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B)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轉讓(C)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D)背書人於票據上記載禁止轉讓記載,即不得再依背書轉

【評論內容】

(A)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票據法第30條第2項

(B)、(C)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票據法第30條第1項

(D)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票據法第30條第3項

【評論主題】1.有關匯票之承兌,以下敘述何者錯誤?(A)執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前,不得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B)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付款人簽名(C)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D)發票人得為於一定日期

【評論內容】

(A) 執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票據法第42條第2項

(B) 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付款人簽名。=票據法第43條第1項

(C)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票據法第43條第2項

(D)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票據法第44條第2項

【評論主題】甲開立支票面額新臺幣30萬元整給予乙,作為車款買賣價金,經乙背書轉讓給丙作為清償債務,但丙卻將該支票變造為新臺幣300萬元整後,又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丁作為購屋訂金款,丁旋即又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戊,戊為

【評論內容】

票據法第16條第1項

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

本題丙為變造後背書轉讓予丁,依變造文義負責。

丁簽名亦在變造後,爰依變造文義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