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嘉隆】評論
公海1958 年公海公約第一條規定:「稱公海者,謂不屬領海或一內國水域之海洋所有各部份。」,換言之,即除了內國水域和領海以外,所有海洋的各部份,都是公海。1982 年海洋法公約第八十七條中對公海自由的規定為:1、 航行自由2、 飛越自由3、 舖設海底電纜與管線之自由4、 建造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5、 捕魚自由6、 科學研究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