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agenitic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摘自網路搜尋資料按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性騷擾之定義如下: (一)受雇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敵意環境性騷擾〉 (二)雇主對受雇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交換式性騷擾〉(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