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笙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198條,已修法強制董監事選舉採用「累積投票制」,排除「全額連記法」造成大股東擁有相對多數股權就全拿席次的不公平狀況,保障少數股東參與經營權的權益。(例子:國巨併大毅) 現行公司法第198條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建議將答案由C、D 修改為:C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C,D,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