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下列有關選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敘述,何者為非?
(A)董事之選任為股東會之職權
(B)於公司設立之初,尚無所謂之股東會,所以於發起設立之場合,董事應由發起人選任;於募集設立之場合,董事應由創立會選任
(C)股東不得選舉自己為董事,但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選舉權
(D)選任方法應採累積投票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3333
統計:A(1),B(5),C(24),D(7),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198條,已修法強制董監事選舉採用「累積投票制」,排除「全額連記法」造成大股東擁有相對多數股權就全拿席次的不公平狀況,保障少數股東參與經營權的權益。(例子:國巨併大毅) 現行公司法第198條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建議將答案由C、D 修改為:C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C,D,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