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下列何者屬於「相牽連案件」之情形?
(A) 甲在台北對乙犯強盜,一週後在新竹對丙犯強制性交
(B) 住在基隆的甲教唆乙至桃園對丙行兇,二天後乙在桃園鬧區對丙當街槍決
(C) 甲於半夜潛入乙位於郊區的豪宅內竊取財物,三天後另有丙於假日白天對該豪宅直接破門入內,對乙全家施以搶劫
(D) 甲、乙各自分別(彼此沒有關連)同時在同一家大賣場內竊取財物
(E) 甲於半夜潛入乙位於郊區的豪宅內竊取財物,隔天立即交由有多年合作關係的丙負責銷贓

參考答案

答案:A,B,D,E
難度:困難0.269231
統計:A(16),B(12),C(5),D(19),E(23)

用户評論

【用戶】岩田光夫

【年級】

【評論內容】刑訴法7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用戶】岩田光夫

【年級】

【評論內容】刑訴法7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